| 第一項 |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醫內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 第二項 |
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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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國內合格之中醫醫療院所執業的臨床醫師,並修習中醫內科在職教育學分滿200點者。 |
| 第三項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而筆試及格但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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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筆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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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筆試採用中醫內科各臨床相關系統疾病,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可用英文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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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試時間:二至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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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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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本會出版之〝台灣中醫內科治療手冊〞。
(2) 中醫內科相關中藥學。
(3) 中醫內科相關方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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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及格標準: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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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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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口試由數位口試委員主試,範圍內容包括中醫內科臨床病例之診斷與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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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及格標準: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
| 第四項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 第五項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
| 第六項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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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名表。
2. 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3. 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內科個案。(格式如附件)
4. 第二項所訂資格證明文件。
5. 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6.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7.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 第七項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經審查資格相符者,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筆試,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考試。 |
| 第八項 |
中醫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 第九項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每六年達二百點以上;其中一百二十點或以上必須參加(A類)由中華民國中醫內科醫學會主辦之研討活動;另八十點或以下(B類)中華民國中醫內科醫學會協辦之研討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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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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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參加中華民國中醫內科醫學會(以下簡本會)大會及當天學術演講會,得積分二十點。醫學會主辦之國際性大會或學術演講會,每半天得積分五點。演講者每次得五點,海報展示第一作者得五點,第二作者得三點,其他作者得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得積分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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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加本會主辦之研習會,每次得積分四點,演講者每次得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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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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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學協辦之研討活動,其積分認定標準同A類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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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稿中華民國中醫內科醫學會刊雜誌,原著報告者第一作者得積分十點,通訊作者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其他作者得積分二點;其為病例報告者,第一作者得積分五點,通訊作者得積分五點,其他作者得積分二點。刊登於國內外之其他雜誌由本會甄審委員認定者,其積分認定標準相同,另刊登國際或國內SCI期刊,且為內科議題者得積分二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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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加本會雜誌會訊「繼續教育複習測驗」,於完成測驗後將答案寄回醫學會者,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每次得積分一至五點。每年不能超過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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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加國際性有關內科學術活動(須提出報名單或繳費證明單)每次得積分十點,演講者得積分二十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得積分四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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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前項之繼續教育或學術活動者,其積分加倍計算。 |
| 第十項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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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表。
2.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 第十一項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
| 第十二項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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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
| 第十三項 |
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 第十四項 |
甄審委員之聘任由理事會為之。其任期與理事會同。由甄審委員組成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訂定前項之簡章。 |
| 第十五項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 |